案情简介:
原告A物业公司与被告朱某、孟某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。被告于2018年起停止缴纳物业费至2019年年底,原告多次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。
被告辩称,其电动车于2018年12月在小区地下车库被盗,调取监控发现摄像头是坏的,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朱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以及电动车销售单作为证据;其次被告房屋衣帽间外墙渗水物业一直未予以处理,因此拒缴物业费。
法院判决:
朱某、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036元。
分析:
被告提交的报警记录仅能证实黄某向公安报案一事,不能证实具体报警内容,电动车销售单据没有购买人姓名不能真实反映购买物品的情况,因朱某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实车辆在小区丢失、A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,朱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。同时朱某称房屋漏水,该问题系房屋质量问题或其它侵权导致,并非物业服务范围,故A物业公司要求朱某、孟某支付物业费的诉请,予以支持。